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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通报阳新县浮屠镇南坦湖违规占湖开发问题查处情况

来源:黄石市纪委监委网站 时间:2021-07-13 分享:

7月13日,市纪委通报了阳新县浮屠镇南坦湖违规占湖开发问题调查处理情况。具体如下:

一、基本情况

南坦湖是省政府纳入全省湖泊保护名录予以重点保护的湖泊。2016年以来,阳新县浮屠镇政府先后引进3家企业违规侵占南坦湖进行生态旅游项目开发。在未办理相关用地、规划、环评等手续的情况下,在南坦湖保护区内建起了1栋五层高的框架房、1栋四层办公楼和6栋农家乐民宿,至2019年填湖面积达到350亩,严重破坏了南坦湖的湖泊生态环境。阳新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但未予查处制止,反而拟将侵占区域调出南坦湖保护区范围,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二、责任认定及处理情况

1.阳新县政府履行湖泊保护主体责任不力,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认识不深、重视不够,没有充分发挥县级政府在湖泊保护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对违规占湖开发等问题失察失管。时任阳新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刘晨(分管水利工作)受到工作约谈处理。

2.阳新县浮屠镇政府履行湖泊保护属地责任不力,在未对南坦湖保护区旅游开发问题进行研究和开展可行性评估的情况下,决定在南坦湖保护区内实施旅游开发项目,存在乱作为问题;在项目引进后,浮屠镇政府对该项目长期存在的未批先建、侵占湖泊等问题置若罔闻,存在不作为问题。此外,浮屠镇党委副书记石燕青作为南坦湖镇级湖长,没有对侵占南坦湖的行为予以制止,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石燕青、时任浮屠镇党委书记徐国梁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浮屠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石训会受到诫勉处理。

3.阳新县水利和湖泊局履行湖泊保护职责不力,对浮屠镇政府引进的生态旅游项目违法建设的办公楼、农家乐民宿、造浪设备底座以及大面积填湖问题视而不见、察而不究,甚至在该县湖泊划界确权工作中拟将项目侵占区域调出南坦湖保护区范围,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同时,该局在相关清查整治专项工作中,还存在履职不力问题。阳新县水利和湖泊局党组成员黄咸俊、水政监察大队原大队长张辉国、浮屠镇水利服务中心主任左利民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阳新县水利和湖泊局党组书记、局长陈敦才,党组成员、副局长朱朝稀,四级主任科员柯大北分别受到诫勉处理。

4.阳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职责不力,在已经发现了浮屠镇政府引进的生态旅游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等问题的情况下,没有进行立案查处和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执法监管流于形式,存在不担当、不作为等履职不力问题。时任阳新县浮屠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陈前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时任阳新县国土资源局国土监察大队大队长李明昶受到诫勉处理,时任阳新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胡文省受到批评教育处理。

5.原阳新县环境保护局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不力,对南坦湖保护区内存在的大面积填湖、严重破坏湖泊生态等问题失察失管,存在不作为问题。时任阳新县环境保护局浮屠分局局长刘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时任阳新县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王贤国受到批评教育处理。

三、教育警示

市纪委指出,阳新县浮屠镇南坦湖违规占湖开发问题,暴露出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思想重视不够、执行不到位,对习近平总书记“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重要论述认识不深、领悟不够,存在重开发轻保护和履职不力、执法不严等问题。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都要从通报的典型案例中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引以为戒。

市纪委强调,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湖泊等重要自然资源的开发保护工作,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决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的发展。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执法监管职责,对占湖开发、未批先建等问题第一时间有效制止,坚决遏制重开发轻保护的冲动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督促属地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执法监管,把督促打击未批先建、侵占湖泊等问题作为开展生态环境领域政治监督的有力抓手,对职能部门不担当不作为、党委政府乱决策乱作为等问题严查重处,切实形成高压态势,为推动黄石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纪律和作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