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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交办件审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黄石市纪委监委网站  时间: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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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委机关各部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交办件审核工作的通知》已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黄石市纪委办公室

2020年4月24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交办件审核工作的通知


根据省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访举报交办件审核工作的通知》(鄂纪办〔2020〕8号)要求,进一步规范交办件审核工作,提升过程质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信访室负责对交办件进行流程管理、跟踪督办、形式审核和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负责对各县(市)区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县级承办单位”)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处置处理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办。

(二)县级承办单位核查处理结束后,向信访室报送纸质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和相关材料。信访室进行形式审核后,将纸质材料移送承办单位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实体审核。

(三)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干部监督室承办的交办件,初核了结的,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审核后,移信访室上报省纪委;立案查处或给予诫勉处理的,由审理室审核后,移送信访室上报省纪委。其中,既有初核了结问题又有给诫勉处理的问题的交办件,一并交由审理室审核。

二、审核范围

(一)县级承办单位办理的交办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信访室自行审核,不再移送监督检查室:
    1.群众反映的问题单一、情节简单的,如有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

2.群众反映的问题性质轻微、违纪数额不大的;

3.实名信访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满意或无异议的;

4.主要涉及群众个人利益诉求,请求帮助解决问题的;

5.经过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6.其他事实清楚、调查报告清楚明了的。

(二)各监督检查室对信访室移送的交办件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原则上件件审核,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重点审核:

1.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内容具体,但全部查否或查无实据的;

2.涉及扶贫、教育、医疗、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民生领域,涉及土地出让、工程建设、招投标等重点领域,涉黑涉恶及“保护伞”的;

3.实名信访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不满意或拒绝签字的。

三、审核要求

(一)信访室、监督检查室要明确专人接收、登记、管理,自接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反映问题重要、案情比较复杂、处理意见存在分歧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必要时,可以调阅案卷审查,或邀请案件审理部门共同审核。

(二)审核承办人认为需要补充调查或补报有关材料的,经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责成承办单位补充调查或补报有关材料。能够通过电话询问、口头汇报等方式了解清楚的,一般不要求承办单位报送材料。

(三)审核完毕后,由承办人填写《信访举报交办件审核意见表》(见附件1),符合办结标准的,经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需要呈报主要领导的,由分管领导签给委主要领导审批。

四、统计汇总

(一)每月10日前,各监督检查室将上个月审核情况以填写《信访举报交办件审核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的形式,报分管领导,并抄送信访室。对审核情况以及审核中发现的普遍性、突出性、典型性问题,适时予以通报。

(二)信访室每月通报各承办单位办结上报情况,及时收集各监督检查室在审核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重要情况层报委主要领导研究解决。